期刊信息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办单位: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编辑出版:《中国民族博览》杂志社
创刊时间:1992年
开本尺寸:大16开
语言种类:中 文
出版周期:半月刊
每册定价:50.00元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网  址:zgmzbl.cn
投稿邮箱:zgmzbltg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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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来源:本刊杂志社        点击: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贵州贵阳一小区因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拉闸断电的新闻近日引发社会关注,很多网友也开启了关于物业管理内容的讨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物业管理有哪些规定?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法”不容辞的义务?业主对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提问1 物业对小区发生的哪些纠纷承担责任?

  近年来,小区中发生高空坠物、业主在小区内活动过程中受伤等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先来看一则案例:王先生退休后,长期将他和老伴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一天深夜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造成邻居小李全身多处烧伤。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致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因无法确认火种遗留人,王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的隐患,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物业对小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其法定义务和与业主的合同约定为准。

  物业作为专职为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提供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的单位,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所以物业在其职责缺位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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