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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小贷监管新规重磅落地。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整体来看,《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开展了系统且全面的梳理,其最终落地有助于明确小贷行业的经营规范,为机构搭建合规框架提供了具体思路。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
此前在2024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已就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制定了关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二者对于“管理谁”有着相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同时网络小贷也需要遵守。《办法》同时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此举能够有效提升小贷设立门槛,促进增强行业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在小贷机构持续清理整顿的当下,结合‘退金令’的导向,小贷尤其是网络小贷短中期内或将成为存量市场。”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评价。
异地经营规范在《办法》中被再次重申。根据文件细则,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事实上,早前的监管文件均已涵盖“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等内容,但近年来,市场仍滋生小贷牌照“套壳”乱象。在苏筱芮看来,可以预见的是,后续再出现出租出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贷机构将受到严厉打击。
不仅仅是小贷公司自身,此次《办法》也对助贷、联合贷方面提出要求。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也意味着,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部分助贷机构,仅提供导流业务或提供催收业务的路径将不再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