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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家住贵州某县的她和大两岁的未婚夫在网上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订婚。订婚时周娜考虑到男方是单亲家庭且刚买房、装修花费不少,在当地8.8万和12.8万的彩礼标准下,自己做主要了6.8万的彩礼礼金,五金首饰也仅选择了三金。
渐渐地,她发现,每当发生矛盾,男方会以彩礼和三金要挟她,“分开就把彩礼和三金全部退给我,休想吃我家的彩礼”。
一个月前,周娜发现未婚夫疑似出轨,但面对聊天和支付记录,对方一直回避并拒绝沟通,心灰意冷的周娜想分开。一方面,孕中的她还未想好腹中胎儿的去留,上一次流产的生理损伤、心理阴影还伴随着自己;另一方面,她担心还未来得及举办婚礼并作结婚登记,自己收到的彩礼不受法律保护。
当地律师的回复也证实了她的担心。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中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当事人申请退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过一次,男方有背叛行为曾对我家暴,我也不是过错方,凭什么男方要求彩礼全部退还?”周娜并不认可上述《司法解释》。像她这样没有登记结婚或办结婚仪式,但已经共同生活甚至有孕育史,一旦闹分手动辄就被男方要求退还全部彩礼的求助留言在网络上不断涌现。
1月18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指出,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
当中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